不知道大家在上学的时候有没有被老师打过高杠杆股票投资,反正我上学的时候,调皮的时候会被老师打,算数马虎算错,也会被老师拿着木棍打手心。那么,对于老师体罚学生,也会产生一些争论。有人认为,老师体罚学生不对,也有人认为适当的体罚是有必要的。
在实践中,有的家长对于孩子被打也会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可以体罚,有的坚决反对。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发生在贵州的小学班主任用教鞭体罚学生,结果学生家长报警,班主任被拘留罚款的案例。
【案情简介】
贵州遵义,韩老师是一所小学二年级的语文老师,同时也是班主任。赵同学是韩老师班里的学生,是小组长。上学的时候,大家都知道,小组长的一个重要的职责就是负责收小组成员的作业和发小组成员的作业。
一日,赵同学在收作业的时候,收错了作业本,不知道是害怕被老师批评,还是出于自责,赵同学跑到了教室外面的过道哭泣。韩老师看到后,开始还是非常温柔地对其进行劝说,但是赵同学还是一直哭泣。
眼见劝说不管用,韩老师联系了赵同学的家长,采取了强硬一点的方式,让赵同学到教室的后门外面站着。之后,韩老师让赵同学进教室听课,但是赵同学没有听韩老师的话,到教室听课,还是在门外站着哭泣。
在课间操的时候,赵同学还是一直哭泣,于是韩老师将赵同学领进了教室,还是对其进行劝导,但是赵同学还是一直哭泣,这时候,韩老师也失去了耐心,拿出塑料教鞭打了赵同学,被这么一打,威慑力确实是更强了,赵同学停止了哭泣,回到了教室继续上课。
放学后,赵同学的家长来接她回家,发现赵同学身上有伤,了解到赵同学被韩老师体罚的事情。于是,将这件事情反映到了学校。当天下午及第二天,学校和韩老师联系到了学生家长,进行了道歉,但是赵同学的家长执意要求学校将韩老师开除,并且更换班主任。
双方协商未果,第三天,赵同学的家长于是进行了报警处理。红花岗分局接警后,当日即进行立案,经过鉴定,赵同学身上共有6处受伤,均为软组织损伤,鉴定结果为轻微伤,经过调查,红花岗区公安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韩老师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500元。
对于这一处罚决定,韩老师不服,于是向遵义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期间,红花岗分局作出暂缓拘留决定书,决定对韩老师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韩老师提出行政复议之后,遵义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红花岗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被撤销,韩老师依旧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红花岗区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遵义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经过审理后,主要提出了以下两个观点:
1、对韩老师用教鞭击打学生进行了否定性评价。
法院认为,学生因为自己的过错,一直哭泣,影响教学秩序,老师应该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惩戒。但是,在本案中,韩老师用教鞭体罚学生,超过了正常的惩戒范围,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否定性评价。
2、对韩老师体罚学生的行为不应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虽然法院对韩老师体罚学生的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但是法院同时指出,韩老师的行为不具有殴打、伤害的故意,属于职务行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而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
最终,法院认为区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撤销了红花岗区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遵义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同时值得一提的是,在法院审理期间,当地教育部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给予韩老师行政记过处分,党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以案说法】
1、《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如何规定的?
毫无疑问,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违法行为人可能会受到拘留、罚款,或者是拘留并且罚款的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在本案中,区公安分局即适用了此法律规定,以故意伤害未成年为由,对韩老师作出了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什么时候可以暂缓行政拘留?
那么,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韩老师在提出行政复议之后,申请了暂缓行政拘留,并且被同意。那么,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暂缓行政拘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
(2)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3)提出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
所以说,不是提出了暂缓行政拘留的申请,那么一定会被批准,只有全部满足以上条件,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才能暂缓执行。
3、什么时候行政处罚决定会被撤销?
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的,那么在一下情况下,行政处罚决定会被撤销。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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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那么,在本案中,本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行政处罚,但是公安机关却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了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因此法院判决撤销了区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遵义市公安局的复议维持决定。
4、教师体罚学生会受到什么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尽管法院撤销了对韩老师的行政处罚决定,但是同时对韩老师用教鞭击打学生的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认为是违法。那么至于具体违反的法律,并不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而是《教师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
教师负有教书育人,管理学生的职责和义务,但是对于管理学生要讲究方式、方法,体罚学生是不被《教师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所允许的。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所以说,即使教师是出于惩戒教育的目的体罚学生,违反了《教师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应该受到相应的处分。
在日常生活中,教师体罚学生始终是有争议的话题,有人认为“不打不成才”,有人认为“我的孩子自己都舍不得打,你凭什么打我孩子”。
其实,对于教师体罚学生,如何进行看待评价,应该分析其原因。其实,很多情况下,老师对学生进行体罚,很大程度上是出于“恨铁不成钢”的感觉,希望学生能够变得更优秀,通过体罚增强威慑力,来进行惩戒。对于这种形式的体罚,我们可以辩证地看待。
但是,并不排除,在实践中,有些老师并不是出于教书育人的目的来体罚学生,有的是通过对学生进行体罚来发泄自己对这个学生个人的不喜欢、不满意,有的是生活中有些不愉快,对别人无处宣泄,只能通过对弱者下手,体罚学生,来作为个人情绪的宣泄口,那么对于这种形式的体罚,是应该坚决予以制止的。
那么对于体罚学生,您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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